近接一客户咨询,问题如下: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8年9月,我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B打印机公司生产的一批打印机,B公司另支付补价10万,我公司换入的打印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我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我公司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4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5万元,公允价值为115.3万元,打印机包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105.3万元,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所得税纳税调整? 该项业务为典型的非货币性交易,而且涉及到补价问题,比较复杂,对于该公司来讲财税处理差异比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该公司应账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950 000 累计折旧450 000 贷:固定资产1 400 000 (2)计算应确认的收益 应确认的收益=(1-950 000/1 153 000)*100 000 =17 606.24 (3)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950 000+17 606.24-100 000 =867 606.24 (4)换入资产资产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67 606.24 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50 000 营业外收入17 606.24 此项业务该公司确认了17 606.24元的收益,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照该规定该公司应确认的收益为设备的公允价值1 153 000 -设备的账面成本950 000 =203 000,那么该如何做纳税调整呢?实际上我们可以视同把该设备分解成两块销售,一部分卖了100 000元(收到的补价),对应的成本为82 393.76元,取得收益17 606.24元(即账面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另一部分卖了1 053 000元,对应的成本为867 606.24元,取得收益为185393.76元,此收益账面未确认,按税法规定应予以确认,因此该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将1053000元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将867 606.24元作为视同销售成本,这样185 393.76元的收益就按税法的规定予以纳税了。 发布时间:2009-1-22 投稿部门:审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