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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2-08-08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税收入已成为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11年全省非税收入达到5431.96亿元。由于非税收入管理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我省的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严重影响非税收入在实现地方财政收支平衡、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为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727日通过了《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1210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围绕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作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界定非税收入】

  一般来说,老百姓对于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是较为熟悉的,国家也有较为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但对于政府财政收入另一重要来源的非税收入了解的可能就不多,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科学界定非税收入的概念,明确条例的规范对象,是做好非税收入管理立法的重要前提。为此,在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兄弟省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做法,明确了非税收入的概念,即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六大类:“(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以下统称其他非税收入)。”

  【关键词:严格项目设立】

  对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提出规范要求,是从源头上保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根本。为此,条例规定,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停止执行和执收标准的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针对条例草案审议和立法调研中,有些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要加强执收管理,严格控制本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特别是设立时间较长的非税收入项目要及时清理的意见,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取消、停止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执收标准,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关键词:规范执收行为】

  规范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行为,是有效防止执收单位随意收取非税收入、侵害缴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为此,条例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公示执收的非税收入执收依据,包括项目、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方式;按照规定收缴非税收入;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规定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票证。缴款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权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为了改变“谁收费、谁使用”的收费体制弊端,切实做到非税收入的收与支相分离,条例在明确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所需费用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在其执收的非税收入中坐支;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执收单位不得违法执收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

  【关键词:保障缴款人权益】

  为了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在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不得拒绝缴纳的同时,明确规定对违法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针对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执收以及误缴误征非税收入等情况,条例规定,执收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一)违法执收的;(二)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四)因执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

  【关键词:约束政府行为】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除了要规范执收单位和缴款人的权利义务外,更要突出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的制约,从而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此,针对有的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为了片面追求高额非税收入,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执收指标,损害非税收入执收的严肃性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执收指标。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非税收入资金使用的效益。教育收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针对有的地方存在虚增瞒报非税收入和将非税收入挪作他用等情况,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反映非税收入,不得隐瞒和虚增非税收入,不得改变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对有规定用途的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来自《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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