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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期待减负前行

发布日期:2013-03-18
    “营改增”给融资租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但是由于其尚处试点期间,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实践适应增值税过程中,融资租赁业内普遍感受到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税负大幅增加、3%即征即退政策无法兑现、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等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一些融资租赁的业务特别是售后回租等不得不处于停滞状态。而售后回租目前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如此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影响极大。

融资租赁进入我国有30多年,它结合融资和融物,服务实体经济,在消化过剩产能、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我国制造业做大做强、支持节能环保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融资租赁行业要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税收政策是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之一,目前我国多个省市进行试点的“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业普遍税负加重,如何建立完善的税收环境以利于融资租赁的健康持续发展,成为业内关注的重点。

“营改增”是国家为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对融资租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意义影响深远。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卫东认为,“营改增”使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增强了融资租赁的吸引力。另外承租人拿到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本金与利息,与同样利率报价的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税负,减少现金流出,从而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真正实现了改在租赁、利在工商。业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营改增”从税制上强化了增值税抵扣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中的地位,有力地推动了融资租赁业与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充分发挥增值税抵扣的积极作用,调整业务结构,优化商业模式,提高专业化水平,走与银行差异化竞争的具有真正租赁特色的发展道路。

“营改增”给融资租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但是由于其尚处试点期间,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实践适应增值税过程中,融资租赁业内普遍感受到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税负大幅增加、3%即征即退政策无法兑现、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等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一些融资租赁的业务特别是售后回租等不得不处于停滞状态。而售后回租目前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如此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影响极大。

作为目前规模最大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改增”本意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2011110号文件已经明确“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但是从2011年最早试点的上海来看,与多数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减轻明显相比,融资租赁企业税负较之前缴纳营业税而言大幅增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一定程度而言,即征即退可以缓解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加重的问题。但实际上这一政策操作难度极大。因为,2012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286号文”),对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负分母基数进行了明确,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了租赁本金。以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租赁”)为例,据《中国税务报》披露,2012年全年,交银租赁共缴纳增值税1.1亿元,享受增值税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补贴政策后,企业实际退税6800万元,相比以前缴纳营业税(按营业税口径计算应纳税3000万元)时负担增加不多,但让企业担心的是,“财税201286号文”明确,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租赁公司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交银租赁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这一口径补贴的话,今后企业税负将是2012年的2倍,“营改增”之前的近3倍。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通过将企业正在使用的有形动产转让给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的融资租赁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后,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作为承租方的企业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导致租赁公司重复缴纳增值税。这完全违背了“营改增”目的。据了解,当前许多融资租赁企业基本停止售后回租业务,这对融资租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影响巨大。

对于上述“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在融资租赁企业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积极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案。我们期待这些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结局,确保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能够减负前行。

(来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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