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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自贸区进口飞机增值税政策

发布日期:2013-10-24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有关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其中,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于进口飞机增值税征收,上述两项文件明确,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析人士指出,按照上述政策,进口飞机增值税率被调高,但在全国范围交通运输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后,飞机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都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因此对于航空公司成本端的影响不大。财政部对于自贸区的上述政策更多着眼于自贸区内外税收制度衔接。

  此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0.28% 资金 研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来自: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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