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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发布日期:2013-12-24

为贯彻落实2013年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对我省目前执行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专项清理,并报经省政府同意,联合印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13〕103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3项(主要包括收容教育人员生活费、医疗费,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国际合作实验班收费等),转经营服务性收费6项(江苏国际专修学院收费、文物鉴定费、作品鉴定费等),降低收费标准1项(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涉及教育、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统计、旅游、档案等13个部门,金额约1亿元。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应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并及时按规定更新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本次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实施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通知还明确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清理收费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来自: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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