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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完善农村金融机构补贴管理

发布日期:2014-04-02

  财政部新制定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将自2014年4月1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明确了对四类贷款不予补贴。

  据介绍,2009年以来,财政部门积极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总体效果良好。为巩固和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办法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一是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是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三是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四是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一是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二是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注册地所属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三是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四是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办法强调,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补贴资格、追回以往年度已拨补贴资金、通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来自: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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