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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

发布日期:2012-11-26

 

(摘自:《财会月刊》)

一、缴纳营业税情况下

1、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六条: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款第十一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以上政策差额缴纳营业税,税率5%

2、承租人

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开具服务业发票,承租人缴纳租金中包含的利息部分记入承租人的财务费用。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

1、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需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率17%,即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款关于销售额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融资租赁公司仍可按此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款第四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结合以上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按收取的租金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后税负率最高限额为3%,较营业税税负率5%降低2%

2、承租人

承租人如果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则可以对融资租赁公司分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主要影响

经实例测算(假设支付表能在第一期以50%的本金、基准利率上浮10%获得保理借款)

3.1、虽然税负率降低2%,但由于基数发生变化实际缴纳的税金增加0.124%,假设年实现融资租赁规模300亿,企业年实际纳税金额增加3700万元。

3.2、当增值税税负超过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但目前即征即退政策不明晰。

3.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种,计税基数为营业税和增值税,虽然当增值税税负超过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但附加税种却不能退。

3.4、对机动车辆,如果厂商将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押进项税额,则所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将车辆牌照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将形成重大困扰。

3.5、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极为严格,链条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开具,如果承租人为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后融资租赁公司才能对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促进销售为目的,在以融资租赁方式促进销售过程中,如果需开展债务重组、退换货、租金冲红等特殊业务时,必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作废或由承租人到承租人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其办理难度极大。

3.7、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将长期应收租赁款以无追索保理、联合租赁等方式获得经营发展资金时,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按营业税纳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公司将租金权益转让时不能获得租金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负增加。

四、建议:

4.1、建议参照上海试点营改增相关政策,对于纳入改革范围的企业,当实际税金支出超过按营业税计征税金支出的部分予以财政资金的扶持。

4.2、对于融资租赁设备,建议由厂商对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产品买卖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按设备价值(本金)一次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承租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办理机动车行驶牌照)。

4.3、融资租赁公司为满足运营资金需要,与金融机构合作将租金权益转让以获得运营资金,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代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部分发票金额不计入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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