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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通讯补贴

发布日期:2012-09-27

(摘自:百丞税务网)

 

       现代社会通讯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几乎可以说已经覆盖了全球的每个角落,更是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员工因此也多了一项补贴――通讯补贴。通常企业会通过以下方式向员工发放通讯补贴:定额发放补贴(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实报实销通讯补贴;在定额发放补贴的同时又报销相同性质的通讯费。本文中将针对每种情形下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分析。
      
一、定额发放通讯补贴
       1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文明确了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但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全列举还是非全列举尚未明确,导致了通讯补贴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非确定性。对定额发放的通讯补贴无论以现金还是非现金形式发放,一般税务局都比较认可属于国税函[2009]3文中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汇算清缴时应当将其作为职工福利费在限额内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
、个人所得税
      
针对通讯补贴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就颁布了文件,规定通讯补贴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扣除的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是提醒企业一定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33)第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条规定: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实报实销通讯补贴

       1
、企业所得税
      
此种情形下,企业一般是将实报实销的通讯补贴直接计入企业的邮电费或者通讯费科目,这样就产生了在汇算清缴之前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各地执法不同,有的地方税务局执法比较严格,认为因通讯工具所有者是个人,无法分清其通讯费是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故从严要求所报销的通讯费均不能税前扣除;还有的地方税务局执法比较宽松,规定实报实销的通讯费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据实扣除(例如辽宁)。笔者认为只有当地有明文政策规定,企业才可以将通讯费作为企业费用据实扣除,否则会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例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此前在针对金融行业的检查所做的反馈中,明确指出不允许列支以个人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可见山东省的执法口径日趋严格,企业应当尽量减少以个人为抬头报销通讯费的发票。
      
因此,企业实报实销的通讯费,应当按照当地的政策处理,对当地没有相关政策的应及时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允许税前据实扣除的,应当严格审核取得的票据,避免税收风险;对有客观证据能表明是企业发放的人人有份的通讯补贴,需要将其调整到职工福利费科目,税前限额扣除。
      
参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咨询问题答复:
      
问:为员工个人报销通讯费的扣除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明确如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可对应上述两种不同方式,分别按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及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
、个人所得税

      
实报实销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是存在争议的,目前对于实报实销通讯补贴的处理只有个别地方税务局进行了明确,例如北京,其总体思想是报销确实因公发生的通讯费无需缴纳个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区分通讯费用是因公还是因私发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各地因执法口径不同,实际操作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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