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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点要求

发布日期:2012-01-29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展,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是财务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之一,那么我们需要在什么时间内准备相关的资料呢。下面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备注:一般收入超过一千万的企业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二、财产损失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2011年第25号 】

备注:根据以往汇算清缴管理要求,专项申报的财产损失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三、税收优惠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国税发[2008]111号】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应在每年3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苏国税发(2009)第093号】

备注:审批类和金额较大的备案税收优惠项目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发布日期:2012-01-29          投稿部门: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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