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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部鼓励类产业可享15%优惠税

发布日期:2012-04-28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12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来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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