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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须按新旧个税法计算

发布日期:2012-03-20

近日,从地税部门了解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在3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由于去年91日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实施,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计算方法感到困惑。

  某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黄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小姐按照有关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去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新个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去年度中间的9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按新个税法计算还是分别新旧个税法计算,小姐不了解。于是前来地税部门咨询个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税务人员向黄小姐解释,今年个税汇算清缴涉及到分段计算应纳税额,需要分步进行:(1)先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2)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3)全年应纳税额=8个月应纳税额+4个月应纳税额。那么,该独资企业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

  2011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

  市地税部门提醒,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另外,有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有关的申报表格式可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查阅和下载。

(来自信息时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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