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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20

苏注税发[2009]30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业务活动,督促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素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们制订了《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检查办法(试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

                   

 

 附件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业务活动,督促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素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检查(以下简称“业务检查”),是指省管理中心组织开展的对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业务活动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省管理中心制度监管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业务检查工作。

第四条  省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省辖市税务机关对当地的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进行业务检查。

第二章  检查对象

第五条  业务检查的具体对象为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管理中心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和在省管理中心取得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

第六条  所有事务所每三年内至少接受一次业务检查。

第七条  省管理中心采用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可予以特别考虑:

(一)委托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执业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受到投诉举报或反映问题较多的;

(六)业务收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

(七)新批准设立的;

(八)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九)从事大型企业鉴证业务的;

(十)省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省管理中心可以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一)在以往的业务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严重,受到处理的;

(二)未按照省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省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九条 对事务所业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一)是否采取强迫、欺诈、夸大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二)是否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

(三)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以及业务约定书填写是否完整;

(四)是否按照《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187号)和《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8188号)等文件规定收费;

(五)是否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

(六)是否建立业务承接、风险评估、计划实施、工作底稿逐级复核、鉴证报告签发和档案管理等业务控管制度并有效执行;

(七)是否规范编制业务工作底稿;

(八)是否完整的采集与记录审核底稿证据,并能够对鉴证报告的结论提供支持;

(九)鉴证报告是否客观、公正,报告内容和附件是否规范;

(十)是否存在与委托方串通作弊、隐瞒发现问题,出具虚假涉税文书的情况。

第十条 对注册税务师业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一)签字的注册税务师是否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采集的信息加以归集、分析和确认并形成明确的审核结论;

(二)是否完整的采集与记录审核底稿证据,并能够对鉴证报告的结论提供支持;

(三)鉴证报告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报告内容和附件是否规范;

(四)是否存在与委托方串通作弊、隐瞒发现问题,出具虚假涉税文书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在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情况。

第四章  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业务检查工作由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小组受省管理中心的委派,在省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由省管理中心业务科室和省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业务处室人员及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税务师担任。

第十三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涉税鉴证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纳税审核或涉税鉴证工作5年以上。

第十四条 省管理中心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它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将有关资料调回省管理中心查阅。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检查人员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应当客观如实反映;

(三)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或礼金等。

    第十 省管理中心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检查方法与程序

    十九 业务检查一般采用到事务所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时,对于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一)及时全面地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签字注册税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事务所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及其内部控制系统。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抽取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合同、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遵循执业准则情况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查阅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一般应当重点检查当年的业务活动,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年度检查按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在实施抽查时,应当考虑样本的代表性。

    第二十八条 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吸收其合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收集检查证据,应当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从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形成的检查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检查报告,提交省管理中心。

业务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与被检查事务所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业务检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及有关附件,应和检查报告一起提交省管理中心,检查档案的所有权属于省管理中心。

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管理中心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的支持;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是否恰当。

第三十三条  省管理中心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处理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检查事务所可处以以下处罚: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限期整改;

(四)    责令停业整顿;

(五)    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告;

(六)    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省管理中心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处理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检查注册税务师可处以以下处罚: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七)    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停止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

(三)   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告;

(四)   撤销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管理中心应当确保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省管理中心对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改正的事务所,责成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收回其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对阻挠检查工作、威胁检查人员的注册税务师,要求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停止其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执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省管理中心责成受到处理以及其他存在执业质量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八条  省管理中心制度监管科负责编写业务检查总结,业务检查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九条  省管理中心以适当方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和各事务所通报检查结果。

第四十条  业务检查的结果,作为行业评比、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97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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