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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2-0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2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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