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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落实税收政策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

发布日期:2013-04-27
    近期出现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对我省家禽业造成了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13年4月12日《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3〕65号)精神,4月17日江苏省国税局下发《关于做好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13〕1号),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有关家禽业饲养、销售等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维护家禽业稳定健康发展。
  现行有关家禽业饲养、销售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农业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禽类、蛋类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符合条件的禽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家禽的饲养、禽蛋类初加工的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家禽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家禽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损失,以及金融企业对家禽养殖等涉农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可以按规定税前列支。以及对家禽业涉税事项的办理,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税程序,确保免除税务登记证、税务发票工本费等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国税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在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同时,还要求各地国税部门认真领会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通过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宣传相关税收政策,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减轻疫情影响所造成的损失,帮助养殖企业、合作社和农户渡过难关。
(来自: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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