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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越来越近 富人需合理规划财产应对

发布日期:2013-07-23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遗产税也被称为“罗宾汉税”,是只对极少数富人征收的税赋,具有“劫富济贫”的作用,这叫“拔最多的毛,听最少的鹅叫。”目前,全球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等。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遗产税至今尚未开征。

招商银行最近发布的《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2年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超过70万人,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100万人民币,共持有可投资资产22万亿人民币。预计到2013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将达84万人,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27万亿人民币。“我国富人太少”已不再能成为阻挡遗产税开征的理由。基尼基数持续走高、贫富差距日益悬殊,更是凸显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

那么,遗产税真的来了吗?让我们看看一路走来的个人存款实名制、金卡工程的银联卡普及、银税工程的银行与税局的并网、个人自动报税制度、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第二代身份证以及第三代身份证的升级换代、征信平台的启动等等,这一系列的动作无不逐渐向遗产税靠拢。而早在2004921日中国经济网首次刊登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8月进行了修订和增补,2013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同年3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中期成果报告,网络一度盛传深圳试行开征遗产税的声音,凡此种种,无不让人感到遗产税的脚步越来越近。遗产税的开征只剩一层窗户纸。

根据早前公开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我国公民死亡时应就其国内外的全部遗产缴纳遗产税,非我国公民及不在国内居住的我国公民,应当就其死亡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缴纳遗产税。应税遗产不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还包括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通过转移财产逃避遗产税。遗产税税率最高可达50%.而根据《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中期成果报告结果,500万元应为遗产税起征限额。限额以下的遗产和赠与不征税,限额以上的遗产和赠与按超额累进征税。草案采用总遗产税制,按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国际上一般要求以现金形式缴纳全部税款,在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所有这些规范,无不成为系在富人脖子上的绳索。

尽管如此,如下规范仍值得财富群体特别关注:(1)捐赠遗产和人寿保险(放心保)的保险金等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2)丧葬费用、必要遗产执行费用、符合规定的房产价值等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内扣除;(3)都会有一定数额的财产免征遗产税;(4)境外财产已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应征遗产税税额中抵扣。

舆论亦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的时机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遗产税越来越近。王永庆逝世创下的119亿元新台币的台湾史上最高遗产税记录,让富人们再也无法对遗产税视而不见。如何规划财富以合法规避遗产税,已成为富人们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方案一:在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前,有计划地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但若等遗产税开征之后,此方案可能就无法凑效了。因为赠与税与遗产税一般是同时开征的,而且赠予税税率与遗产税税率差得不会太多。由于提前分割财产是富人们逃避遗产税的惯用手法之一,因此,所有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无一例外都要先制定与完善“赠与税”,相信我国立法也不会例外。

方案二:购买人寿保险规避遗产税。《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相比其他避税方法,人寿保险具有操作简单、环节少、成本低、风险小、结果可控等特点,因此成为世界各国高收入人士用来规避遗产税的首要工具。比如,2004914日去世的台湾首富蔡万霖,遗留下庞大财产,按照台湾法律,他的子女需要缴纳782亿新台币的遗产税。但由于其曾经一次购买数十亿新台币的巨额寿险保单,加上其他避税方式,台湾当局最终能收到的遗产税金只有5亿新台币。而他却将其庞大的资产通过人寿保险的方式安全合法地转移给了下一代。购买人寿保险的另一大优势是,当被继承人去世时,获得的保险赔付可当作税金缴纳,而不需要动用现有流动资产甚至变卖固定资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均有避税的功能。保险中的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年金险、投资型的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都有不同的结构和功能。如何利用这些险种达到避税的目的,需要专业的设计和规划。无论如何,人寿保险中必须指定受益人,这样才能使保险给付不计入应征遗产税范围。

方案三:设定信托规避遗产税。遗产信托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使用非常成熟和普遍。比如,乔布斯离世留下83亿遗产,其中大部分资金放在一个信托项目中,这笔资金获得的超过利息部分的收益,可永远免予遗产和赠予赋税而让下一代继承成立遗产信托。由于信托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与海外一些国家地区相比,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无法保护隐私,因此大陆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或遗产信托几乎都设在海外。但随着遗产税的开征和立法的完善,相信中国内地信托业务也将逐渐发展起来。

方案四:移民避税港规避遗产税。俏江南董事长张兰移民事件,曾引起广泛的关注。根据现行的法律及税收双边协定,张兰移民,首先可以避免俏江南上市后对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征收的10%或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从长远来看,也不失为规避遗产税的一个合理安排。但是,根据《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外国公民仍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缴纳遗产税。因此,若移民后未能改变遗产仍在境内的事实,移民避税港可能很难起到避税作用。

未雨绸缪,合理规划财产以应对遗产税的到来,是富人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明晰财产状况。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和制定合理、合法规避遗产税的方案,是使财富能够安全地、“毫发无损”地传承给下一代的必经之路。

(来自:新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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