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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基本取消差额征税的政策

发布日期:2013-10-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有一个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原试点地区中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此前试点地区在计算销售额时,对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财税〔2013〕37号文中则在差额政策方面做出了调整,其他行业差额征税全部取消,仅保留融资租赁行业。

新的试点方案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差额政策,即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影响较大,“营改增”前,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后,不能差额纳税,又因为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其影响程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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