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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文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审批权

发布日期:2014-01-13

    税务总局昨日(1月12日)发布今年第一个公告,按照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属于地方税种。去年11月的财政收支数据显示,城镇土地使用税118亿元,同比增长17.6%,占当月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3%,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2.4%。

    2006年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七种情况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表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财产和资源双重性质的税种,目前的征收状况良好。

    这是税务总局2014年的第一个公告。公告要求省级地税机关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等。

    其中,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大检查力度,杜绝违法违规审批。

    王骏表示,2007年大幅度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以促使使用者合理节约地使用土地。

    “但现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一家邮政企业,本身大部分是平价的项目,尽管长期亏损,但也长期占有大量土地,今年第一号公告,对于一些政府扶持的产业、公益企业以及经营上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允许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申请困难性减免。”王骏说。

    公告反复提到“简化”两字。王骏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也早就在运作了,只是这一次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得到了明确,而以前是在探索中进行下放,这个文件不会有太大影响。

(来自: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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