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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铁路邮政营改增新规

发布日期:2014-01-24

  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三个公告,《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

  据了解,此次扩大试点行业共涉及2.06万户纳税人,其中铁路运输业1200余户,邮政业近3000户,2月份将面临营改增后首个申报期。铁路运输和邮政两个行业户数虽然不多,但集中度较高,组织层级较多,财务核算更为复杂。

  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扩围共涉及2.06万户纳税人,其中铁路运输业1200余户,邮政业近3000户。

  2月份将面临营改增后首个申报期。铁路运输和邮政两个行业户数虽然不多,但集中度较高,组织层级较多,财务核算更为复杂。

  根据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仍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来自:腾讯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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