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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规范纳税人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4-01-15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纳税人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公告》明确,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才能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用人单位逃避其应承担的保险缴费责任——为残疾人职工缴纳新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表示,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城乡非从业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并参加、相关费用也无需用人单位承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逃避其应承担的保险缴费责任之嫌,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据悉,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在2007年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并执行至今,根据政策,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最高不超过3.5万元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来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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