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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电子商务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可退(免)税

发布日期:2014-02-17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杭州全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跨境零售出口货物,可以申请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免)优惠,税负将降低。此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规定,只有通过传统方式实现跨境交易的货物,才能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免)优惠,这让借助电子商务这一全新方式开展跨境交易的企业税负颇重。政策瓶颈在2014年被打破,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可以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于政策门槛颇高,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只有转型升级、规范经营才能获得税收优惠,减少纳税风险。

两类企业可获退(免)税

2014年春节前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在现有的税收政策框架下,规定两类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获得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优惠。

一类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还有一类企业虽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浙江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规定只有上述两类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获得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优惠,是因为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外贸、海关、税务、银行和外汇等多个监管部门,容易形成监管漏洞。规定严格的税收优惠享受条件,有利于形成各监管部门“统抓统管”的工作格局,防止税收流失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

深圳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王晓云告诉记者,随着96号文件的出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地下经济”的状态将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那些规模较大,追求品牌价值,希望不断做大做强的企业,将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优惠的吸引下不断规范自身的经营管理,以达到获得退(免)税优惠的各项条件。“这种积极的政策导向作用,将从整体上提升我国产品的品牌影响力。”王晓云说。

诸多细节需要高度关注

深圳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96号文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享受退(免)税优惠,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享受优惠。在这个过程中,要想顺利通过审批,需要注意诸多关键细节。

首先要注意的是,跨境电子商务适用退(免)税政策优惠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被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出口,并且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的予以退免税的货物,才可以获得退(免)税优惠。“要适用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该搞清楚自己出口的货物是否在免税范围内。”该负责人说。

记者查阅相关文件后得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中对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比如,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有: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和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等。

除搞清楚免税货物的范围外,享受退(免)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还需要注意,适用退(免)税的政策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同时,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取得“一单一票”及其电子信息。其中,“一单”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一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退税货物,还需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若属于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的“一单一票”上的货物品名、型号等相关内容应一致。另外,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在出口之日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

在适用跨境电子商务免税政策时,还应注意:一般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货物出口的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这些有效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不再向退税部门报送免税明细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但仍需向征管部门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适用96号文件申请退(免)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还必须是已经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96号文件。

一些紧迫问题亟须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了还解到,2013年,浙江省杭州市国税局曾经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过一次集中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当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问题亟须完善。

问题之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一定难度。一般情况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都是向市场中的个体经营户采购货物用于出口。个体经营户基本上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货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体经营户必须要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对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体经营户往往有顾虑。一是怕麻烦,二是怕出具专用发票后无法隐匿销售收入,同时不愿达到一定的销售规模后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对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来说,想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及时、精准地辨认真假也是一个问题。

问题之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附带清单申报退税的现象。因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经营和通关模式的特殊性,企业一般都是先发货再申请报关,最后根据报关数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货物类型众多,销货方往往选择开具清单方式。这种以出货数量来确定进货数量的方式,导致开具的票据与实际的货物流往往不一致。

问题之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出口货物时无法提供相关备案单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销售的货物基本上是由邮运或快件渠道出境,无法提供提单、装货单等相关备案单证。如果以海运方式出境,在集中申报通关模式中,企业先予以清单申报,再以贸易国别、商品税号、金额和时间段为准进行集中申报,存在资金流、货物流与单据上显示的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有关专家表示,上述问题的存在,对加强和改进跨境电子商务退(免)税管理提出了挑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予以重视,并通过加强协调与合作,最终解决上述问题,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更加规范和公平的环境。

(来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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