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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申报时即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4-06-05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公告,明确了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相应的填表说明。按新的管理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等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国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等纳税人在月份、季度预缴、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减免税政策,税务总局决定修改纳税申报表,以适应政策管理服务的需要。

该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此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申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在以往预缴申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了“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项目,以便纳税人在按月按季申报时直接享受减免税。便于小型微利企业更加便捷纳税申报,自预缴环节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该负责人解释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自2014年7月1日启用,不影响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小型微利企业等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先享受优惠政策事后备案即可,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使在按月按季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仍然能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预缴申报表的修订,为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了申报操作便利。由于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较为复杂,并不是所有优惠政策都能够在季度预缴时享受优惠。税务总局将结合转变职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要求,对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地明确哪些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时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必须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为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到实处。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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