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92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收取的运费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为煤业公司销售煤炭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