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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1-17

 

 国税函【2006】第047

此文件已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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