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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5-11-02

 

国税函〔2005〕1028号

此文件已废止

     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依据。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目前,总局与财政部已着手研究“十一五”规划期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和完善方案,对你局反映的问题,将纳入方案中统筹考虑,一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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