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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5-06-30

 

国税函[2005]676号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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