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5-01-14

 

国税函〔2005〕34号

    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