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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04

 

国税发【2006】第080

此文件已废止


     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6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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