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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3-10-13

 

国税函[2003]1144号

此文件已经废止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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