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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9-04

 

财税[2002]138号

(此文件已废止)

    近有部分省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文,要求对原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在撤县(县级市)改区后能否继续按现行政策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但仍可继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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