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7-10

 

财税[2002]105号

此文件已废止

    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税抵扣率。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