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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08

 

财税【2006】第02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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