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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5-04-12

 

国税函〔2005〕313号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南京卷烟厂、淮阴卷烟厂生产的“南京(珍品)”等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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