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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31

 

财税[2003]26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l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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