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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滩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请示

发布日期:1998-05-13

 

财税字【1998】第009号

    国务院第155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为减轻二难电站债务负担,降低上网电价,可考虑在一定期限(五年)内返还增值税,具体方案由电力部牵头,商财政  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审定(《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国秘通[1997]61号),电力部转请财政  部提出具体方案会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对二滩电站税收政策问题请示如下:
  一、二滩电站的基本情况
  二滩电站位于长江支流雅砻江上,装机总容量330万千瓦,年可发电量170亿千瓦时,1991年9月主体工程开工,预计1998年7月第一台机组投产,2000年全部竣工,是我国本世纪投产的最大水电站。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业主单位,电站总投资约300亿元,其中资本金20亿元,分别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川省投资集团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按48%、48%4%的比例出资,国内贷款190.77亿元人民币,国外贷款10.75亿美元。国内贷款的还款期限是2009年底,国外贷款的还款期限是2015年底。
  由于二滩电站贷款规模大,还贷期相对集中,因此,在项目投产发电的初期,测算的上网电价过高,四川电网难以接收。据二滩电站测算,在正常纳税的情况下,不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1998年--2009年0.4827元/千瓦时;2010--2015年0.2697元/千瓦时;2016年--2020年0.1485元/千瓦时。而四川电网1997年不含税目录电价(销售电价)为0.3515元/千瓦时,含代购代销的独立电厂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水平为0.3754元/千瓦时,加上各项基金和费用后,用户实际支会的不含税综合电价水平为0.437元/千瓦时,二滩电站的预计上网电价大大高于现行电价。
  二、我们的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我国水电事业的发展,适当降低二滩电站的上网电价,建议从1998年起至2002年五年的时间内,对二滩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据测算,这一方案五年共可返增值税约46亿元。返还增值税后,每千瓦时电价可相应降低0.05元。
  (二)关于返还税款的归属问题。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中规定,返还的增值税款作为中央投资。二滩电站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建设的,其中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四川省电力公司属于中央企业,四川省投资集团公司属于地方企业,中央投资占全部资本金比例的52%,地方占48%。四川省政府提出,四川省应保持占二滩股权的48%的比例不变,返还的增值税应按照中央52%,四川48%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资本金。由于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因此,四川省所提返还的增值税按比例分别增加中央和地方的资本金是有道理的。关于具体比例的确定,据我们测算,1994年至1996年中央与四川省对两税的平均分成比例为56:44,1997年为58:42,四川省对两税的实际分成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为简化操作程序,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实际利益,建议五年内对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按中央和地方58:42的固定比例确定资本金投入。基中中央资本金部分,再按照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四川省电力公司在二滩公司中所占的股份分别相应增加各自的资本金。这样处理,比较符合实际,也同四川省政府提出的要求基本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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