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8】第070号
一、自1997年1 月1 日起至1998年12月底以前,对部分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由财政给予返还的政策,返还的税款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开发。
二、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机床企业、年返还税款额度及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三、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四、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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