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4-08

 

财税【1998】第033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7年到期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保留,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0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在1998年底前继续执行。
    二、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
    1.《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0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