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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3-05

 

财税【1998】第047号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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