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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12-06

 

财税字【1994】第091号

此文件已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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