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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4-08-09

 

 国税函【1994】第462号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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