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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10-21

 

财税字【1997】第119号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对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下同)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以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对大亚湾核电站内销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三、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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