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09-15

 

财税字【1995】第087

    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吕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
现将《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1993
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的有关规定办理。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