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5-06-05

 

国税函【1995】第298号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外[1995]062号)收悉。文中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作为销售实现以记帐联已记帐,购买方在未付货款、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发生退货,将货物及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起退还给销售方。关于在上述情况下,销售方计算纳税时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销售方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并且退回的货物实际验收入库后,才可依据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上名称、金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退回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新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后,连同退回货物的入库单一并作为红字记帐凭证的附件。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