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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19

               财税【2007】第002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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