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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07-15

 

财会字【1995】第022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出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
       项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应交增值税: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1│×  

  2.销项税额               2   

    出口退税               3   

    进项税额转出             4   

    转出多交增值税            5   

                       6   

                       7   

  3.进项税额               8   

    已交税金               │ 9   

    减免税款               │10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   

    转出未交增值税            │12   

                      13   

                      14   

  4.期末未抵扣数(用填列)    15│×  

二、未交增值税: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填列)  16│×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填列)  17   

  3.本期已交数             18   

  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填列)  19│×  

──────────────────────┴──┴───┴──────

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
    关专栏的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
    有关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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