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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8-16

 

财税【2006】第105

(执行到期后失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       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三、       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五、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的名单详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611起至20081231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7)200611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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