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07

 

国税函【2007】第872

    近日,国务院第502号令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进行了调整。现将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三、本通知附件的协定税率是对国税发〔1999201国税发〔2000031文件附表的汇总和更新。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