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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4-12

 

 财税字【1994】第014号

此文件已废止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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