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0

                           国税函〔20071226

   

     现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9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2970

 

2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847

北京市宣武区

3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375

北京市海淀区

4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79

北京市海淀区

5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53

北京市东城区

6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112

浙江省杭州市

7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

280

陕西省西安市

8

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9

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96

北京市海淀区

10

中国工程机械总公司

34

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

11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

110

广东省广州市

12

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公司

38

河南省郑州市

13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105

北京市东城区

14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105

甘肃省兰州市

15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公司

37

天津市南开区

16

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

13

北京市宣武区

17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89

安徽省合肥市

18

中国机械工业成套工程总公司

25

北京市西城区

19

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

34

广西区桂林市

20

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

51

天津市河东区

21

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37

河南省洛阳市

22

中国汽车工业国际合作总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23

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

62

山东省济南市

24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

32

广东省广州市

25

洛阳轴承研究所

108

河南省洛阳市

26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62

河南省郑州市

27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19

北京市东城区

28

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

27

辽宁省沈阳市

29

成都工具研究所

45

四川省成都市

30

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

9

重庆市北碚区

31

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

13

甘肃省兰州市

32

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

22

河南省郑州市

33

苏州电加工机床研究所

11

江苏省苏州市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