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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07

                国税函〔20071216

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9585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3310

北京市宣武区

2

北京电力公司

3300

北京市宣武区

3

天津市电力公司

2000

天津市河北区

4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8000

山东省济南市

5

河北省电力公司

3800

河北省石家庄市

6

山西省电力公司

3500

山西省太原市

7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800

辽宁省沈阳市

8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5300

辽宁省沈阳市

9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1800

吉林省长春市

10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245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1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3000

上海市黄浦区

12

上海市电力公司

5300

上海市浦东新区

13

江苏省电力公司

12000

江苏省南京市

14

浙江省电力公司

9200

浙江省杭州市

15

安徽省电力公司

3000

安徽省合肥市

16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3500

福建省福州市

17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1800

湖北省武汉市

18

湖北省电力公司

3600

湖北省武汉市

19

湖南省电力公司

2800

湖南省长沙市

20

河南省电力公司

5300

河南省郑州市

21

江西省电力公司

1800

江西省南昌市

22

四川省电力公司

3700

四川省成都市

23

重庆市电力公司

1500

重庆市渝中区

24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

198

陕西省西安市

25

陕西省电力公司

2000

陕西省西安市

26

甘肃省电力公司

1700

甘肃省兰州市

27

宁夏电力公司

1200

宁夏区银川市

 

合 计

9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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