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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2-20

 

国税发【2008】第020

    一、20083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3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3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3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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